安徽诚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诚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肥西县花岗镇中心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123民初5011号
原告:安徽诚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西藏路1318号众悦广场办2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56329549L。
法定代表人:牧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铃,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肥西县花岗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肥西县花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12348511147X3。
法定代表人:徐国梁,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红兵,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静,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诚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义公司)与被告肥西县花岗镇中心卫生院(以下简称花岗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诚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被告花岗卫生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红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诚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花岗卫生院立即支付诚义公司工程款729341.3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花岗卫生院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4年元月26日,诚义公司与花岗卫生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由诚义公司承建花岗卫生院综合楼改扩建工程,合同总价1042823.47元,工程开工时付工程款的10%,工程完成一半时付工程款的30%,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付工程款的30%,余款一年内付清。合同签订后,诚义公司按约定进行了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花岗卫生院因消防验收需要,要求诚义公司进行消防工程、强弱电工程及零星工程的施工,该部分施工内容不在招标和施工合同范围内,属于合同外部分,诚义公司按花岗卫生院要求进行了施工。2014年12月2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后,花岗卫生院仅对诚义公司合同内价款进行结算和支付,对合同外价款却未给予结算和支付,从2016年年底至今,诚义公司多次要求花岗卫生院对于合同外施工部分给予结算和支付价款,花岗卫生院却予以拒绝。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花岗卫生院辩称,1、诚义公司与花岗卫生院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当时约定的工程价格是固定价格,不存在变更;2、诚义公司作为二级总承包商资格,应该了解相关工程包含消防工程以及弱电工程,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提出异议,说明已经对该工程还有消防工程和弱电工程项目是知晓的,不存在事后的增加;3、签证部分没有监理方签字,没有被告自然人的签字,只有印章,不能代表花岗卫生院认可诚义公司相关的签证;4、鉴定费、诉讼费由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元月24日,诚义公司中标花岗卫生院住院综合楼改扩建工程。当月26日,诚义公司与花岗卫生院就该中标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内容包括土建和安装,承包范围为招标文件(含答疑、修改澄清文件)规定的工程范围。合同价款即中标价为1042823.47元,采用固定价格,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的市场价格变化;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风险。合同签订后,诚义公司按约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诚义公司应花岗卫生院要求及其提供的施工图进行了合同之外的消防工程、强弱电工程及零星工程的施工。2014年12月2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花岗卫生院使用。经肥西县审计局审计后,花岗卫生院已支付合同内价款977386.38元,对于诚义公司实际施工的消防工程、强弱电工程及零星工程部分的价款至今未结算支付工程款。
2014年12月29日,案涉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安徽天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肥西县卫生局出具“关于花岗镇卫生院清单控制价编制的说明”,内容为“我单位安装工程师在内改造工程安装项目过程中,与业主未充分沟通,主观认为消防工程和水电工程一样不做,故在工程量清单编制中未将消防工程及强电、弱电工程列入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特此说明”,并采用2013年11月合肥地区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主刊价格就增加的消防工程和强弱电工程编制了控制价。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应诚义公司申请,本院委托安徽宝申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该公司应花岗卫生院要求在合同之外实际施工的消防工程、强弱电工程、零星工程价款进行鉴定。2020年3月25日,该公司出具《花岗镇中心卫生院住院综合楼改扩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上述合同外实际施工的消防工程、强弱电工程、零星工程总价款729341.30元。
上述事实有诚义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花岗卫生院单位信息、花岗卫生院住院综合楼改扩建工程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决算表、造价鉴定意见书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花岗卫生院是否应当对诚义公司在合同之外实际施工的消防工程、强弱电工程及零星工程向诚义公司支付价款。根据查明的事实,因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安徽天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编制工程量清单过程中未与建设单位花岗卫生院充分沟通,导致未将消防工程及强弱电工程列入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在诚义公司承建花岗卫生院综合楼改扩建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建设单位花岗卫生院的要求,在合同外增加施工消防工程、强弱电工程及零星工程。对于整体综合楼改扩建工程已由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各单位共同验收合格,花岗卫生院也已将改扩建后的综合楼投入使用。因此,诚义公司主张花岗卫生院应当就合同外实际增加施工的消防工程、强弱电工程及零星工程支付价款,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双方未就增加施工部分进行结算,诚义公司依据造价鉴定结论向花岗卫生院主张工程款729341.30元,本院予以支持。虽然诚义公司与花岗卫生院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采用固定价格方式确定,但该固定价格所对应的施工项目并不包括后期花岗卫生院作为建设单位要求诚义公司增加施工的项目,花岗卫生院对于该增加的工程项目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却拒付工程款,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肥西县花岗镇中心卫生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诚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29341.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93元、评估费50000元,均由被告肥西县花岗镇中心卫生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琳
人民陪审员  程华胜
人民陪审员  董玉兰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史睿婕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