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诚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诚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国市安亿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881民初1647号
申请人:安徽诚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牧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宁国市安亿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诚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国市安亿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诚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宁国市安亿电器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28万元财产予以保全,并由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担保,保险金额为528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诚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宁国市安亿电器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28万元财产予以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冰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