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827民初294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分公司,住所地望江县华阳镇回龙路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827704946937B。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诚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西藏路1318号从悦广场办2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56329549L。
法定代表人:牧伟,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分公司诉被告安徽诚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分公司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诚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52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附带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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