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诚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诚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国市安亿电器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881执1978号
被执行人:安徽诚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西藏路1318号众悦广场办2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56329549L。
法定发表人:牧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国市安亿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山园区杨山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57709171XA。
法定代表人:李忠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诚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国市安亿电器有限公司追偿诉讼费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作出的(2021)皖1881民初652号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裁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民事审判庭第五审判团队于2021年6月16日移送执行追偿诉讼费423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881民初652号判决中安徽诚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国市安亿电器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赵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蒋蓉
书 记 员 胡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