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遵化市开明工贸有限公司、迁安市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81民初2252号之一
申请人:遵化市开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西留村乡政府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金刚,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迁安市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花园街96号。
法定代表人:刘洋君,职务:总经理。
原告遵化市开明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迁安市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遵化市开明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迁安市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其他等价值财产在26万元限额内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迁安市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其他等价值财产在26万元限额内予以查封、冻结(具体查封、冻结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保全费1820元,由申请人遵化市开明工贸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刘冬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思佳
书 记 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