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83民初4143号
原告:迁安市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兴安街道办事处燕山大路北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670329542R。
法定代表人:刘洋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东,河北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92年12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
原告迁安市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迁安市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迁安市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迁安市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雷志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郑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