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81民初2252号之三
申请人:遵化市开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西留村乡政府东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迁安市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花园街9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遵化市开明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迁安市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2021)冀0281民初225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迁安市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金融机构的存款在26万元限额内予以冻结。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第三人达成调解协议,由第三人偿还原告门款。2022年4月18日,申请人遵化市开明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迁安市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金融机构存款26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