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圳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5执保2496号
原告:深圳市华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民康路东明大厦123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15922184。
法定代表人:肖卫星。
被告:深圳市金圳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南海大道金晖大厦四楼B区—B1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5704312R。
法定代表人:谌路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华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金圳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2612789.4元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深圳市金圳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612789.4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琪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