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鼎鑫电力有限公司

江西省鼎鑫电力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923民初643号
原告:江西省鼎鑫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6383636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强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9年10月25日生,汉族,湖南省新化县,职工,住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省新化县天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上高县锦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高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76978168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鸿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江西省鼎鑫电力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上高县锦源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江西省鼎鑫电力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6日以***已提起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鼎鑫电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江西省鼎鑫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军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