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鼎鑫电力有限公司

江西三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鼎鑫电力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9民终24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三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袁山中路7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165301466。
法定代表人:危思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远涛,江西鸿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维,江西鸿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省鼎鑫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福州路28号奥林匹克大厦2栋1单元1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638363622。
法定代表人:刘方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革,江西强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志勇,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上高县人,住江西省上高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福斌,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化县人,住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永洪,男,1975年8月2日生,汉族,湖南省新化县人,住湖南省新化县。
上诉人江西三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省鼎鑫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鑫公司)、肖志勇、章福斌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2019)赣0923民初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龙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中第一项并改判驳回鼎鑫公司要求三龙公司承担赔偿款28.6万元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各鼎鑫公司、肖志勇、章福斌承担。事实和理由:1.三龙公司不是涉案工程的发包人,而是原上高县锦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源公司)。2.锦源公司不存在违法违规转包,而是肖志勇与鼎鑫公司恶意串通,由肖志勇违法挂靠鼎鑫公司资质,作业场所的安全责任并不在于锦源公司,锦源公司对章福斌工伤事故不存在过错。3.一审认定章福斌系被旧线路上传导过来的高压电击伤没有证据支持,且认定章福斌施工过程中无过错亦是错误的。4.锦源公司已经依法注销,其民事主体已归于消灭,鼎鑫公司向三龙公司主张权利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鼎鑫公司辩称:1.三龙公司承担责任的原因是因为上诉人是原锦源公司的唯一股东,在锦源公司注销登记中,三龙公司承诺对锦源公司的法律责任自愿承担。2.案涉的农网升级改造工程是由锦源公司从国网江西省公司投标而获得,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锦源公司自己施工,但是锦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转包给实际施工人肖志勇。3.章福斌受伤是由于旧线路上的高压电传导到新线路上而造成的受伤,该安全隐患在章福斌受伤的前几天已经出现,锦源公司和国网上高供电有限公司人员都在现场召开会议,在没有消除安全隐患的前提下锦源公司指示肖志勇可以施工,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的章福斌受伤。4.章福斌受伤是由于旧线路上的高压电传导到新线路上而形成的,这个事实已经有上高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书和上高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已经确定,这是认定的事实。
肖志勇辩称:1.第一点与江西省鼎鑫电力有限公司答辩意见第一点一致。2.肖志勇代表鼎鑫公司受锦源公司邀标的参与投标并获得施工资格,不是在上高行政中心公开的法律程序招标,主体方锦源公司是在本次招标中收取了所有工程款的约26%的管理费。3.国网公司的安监部召集锦源公司领导、上高县供电公司领导、监理部、发建部、上甘山供电所领导及安全员、肖志勇施工队在山顶就跳闸事件协调会议,领导指示消除安全隐患,但是锦源公司并没有消除隐患,而造成了章福斌的受伤。工人在架设线路的时候天气是下小雨,高压电是通过电弧从旧线路传导到新线路上,肖志勇负责架设的新线路是不带电的。
章福斌辩称:1.章福斌是一个技术工人按照施工方安排进行工作,没有违反安全规定违规操作。2.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的排除工作应该是施工方安全员和安全监理的责任。3.我国工伤制度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证据证明是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的规定才不是工伤,受伤人员在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原因所受到的伤害即使有违规操作也应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章福斌没有任何违规操作行为。4.这次工伤事故是安全责任事故,之前向相关部门多次反映追查事故原因,一直没有结果。
鼎鑫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三龙公司、肖志勇、章福斌按份承担赔偿款143.026801万元;2、判决三龙公司、肖志勇、章福斌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8月10日,鼎鑫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肖志勇为其公司代理人,前去参加锦源公司(招标单位)的2014年农网改造升级10KV及以下配电工程招标活动。代理人在开标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鼎鑫公司均予以承认。实际上,肖志勇不是鼎鑫公司员工,而是由肖志勇向鼎鑫公司缴纳管理费,借用鼎鑫公司的施工资质对该工程进行投标及施工等活动。后鼎鑫公司中标取得锦源公司该项目的施工主体资格。2014年9月25日,锦源公司(甲方)与鼎鑫公司(乙方)签订《劳务协议》,约定甲方将2014年农网改造升级10KV及以下工程和JX1406-451-包4工程发包给乙方承包施工,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质量包安全。甲方的责任为组织有关人员对乙方进厂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综合治理等方面的教育,做好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对乙方施工人员的安全、工程质量、文明施工等方面的工作进行指导、监控,并按规定及时做好验收工作等。乙方的责任为严格执行安全协议书中的规定,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措施,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等。协议另对工程内容、工程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劳务费用、收费标准、设计变更等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同日,双方另行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就双方的安全职责再次进行了约定,甲方的安全职责为:1、负责本项目的管理部门审查乙方的资质;2、乙方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3、督促乙方加强工程的安全管理,制定并实施安全措施。乙方的安全职责为对该施工(工作)的安全全面负责,要从人员、施工设备、管理措施上确保该施工(工作)的安全。《安全管理协议书》另外还约定,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其施工人员伤害、设备损坏事故,所有损失和全部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劳务协议》及《安全管理协议书》中鼎鑫公司的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处均由肖志勇签名。合同签订后,由肖志勇等人组织施工,章福斌为肖志勇雇请的施工人员之一。2015年4月20日下午15点左右,章福斌在上高县塔下乡农电网改造工地电线杆上架线时,被旧线路上传导过来的高压电击伤。该章福斌的该事故经上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确认章福斌的用工单位为鼎鑫公司。章福斌的损失经上高县人民法院(2018)赣0923民初640号判决书判决由鼎鑫公司赔偿142.165201万元,其中80万元已由肖志勇支付。另查,锦源公司在中标2014年农网改造升级10KV及以下工程和JX1406-451-包4工程后,转包给肖志勇施工。锦源公司已于2018年11月12日办理注销登记,三龙公司作为投资人承诺注销前所有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如有不实,由三龙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鼎鑫公司在起诉时选择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其承担工伤赔偿后所引起的追偿权纠纷,因此本案立案案由定为追偿权纠纷。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实为挂靠合同关系。结合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主张,该院认为可以归纳争议焦点有三:第一,鼎鑫公司对章福斌的损失是否享有追偿权?第二,如果鼎鑫公司有追偿权,则各方对章福斌的损失如何承担责任。第三,肖志勇是否可在本案中要求增加被告。一、关于鼎鑫公司是否享有追偿权的问题。伤者章福斌是肖志勇雇请的施工人员,章福斌与肖志勇之间存在雇佣法律关系。肖志勇向鼎鑫公司支付管理费,以鼎鑫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承包合同,肖志勇和鼎鑫公司存在挂靠法律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之规定,章福斌受伤后,因肖志勇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鼎鑫公司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同时,鼎鑫公司在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二、关于各方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1、肖志勇是章福斌的雇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对章福斌所受伤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三龙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发包人,因其违法违规转包且其未消除其作业场所的安全隐患,依法对对章福斌所受伤害承担相应的责任。3、鼎鑫公司作为挂靠单位,将其资质出借给不具备资质的肖志勇使用,对章福斌所受伤害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章福斌在施工过程中,受雇主安排施工,并无违反操作规定,也无过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对章福斌的工伤赔偿,肖志勇承担60%,即143.026801万元×60%=85.816081万元,鼎鑫公司和三龙公司分别承担20%即143.026801万元X20%=28.6万元。三、关于肖志勇申请追加被告的问题。本案中借用鼎鑫公司资质的人为肖志勇,负责管理施工的承包人也为肖志勇,肖志勇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另行依据合伙法律关系,依循法律途径,向其他合伙人主张权利,及于本案中,对肖志勇申请追加被告的申请,该院不予准予。综上,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一、章福斌的工伤赔偿款143.026801万元,由肖志勇承担60%,即85.816081万元,由鼎鑫公司承担20%,即28.6万元,由三龙公司承担20%,即28.6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鼎鑫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673元,由鼎鑫公司承担3534.5元,由肖志勇承担10604元,三龙公司承担3534.5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鼎鑫公司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2015年4月中旬,在施工过程中,上高县农电网工改造升级工程的上甘山段出现两次真空开关跳闸事件,锦源公司有关人员到现场召开协调会,但未找出跳闸原因。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三龙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对此,本院综合评析如下:
1.2014年9月25日,锦源公司与鼎鑫公司签订的《劳务协议》第十二条、《安全管理协议书》第一条第一款等条款中,明确约定锦源公司的职责为:对鼎鑫公司作业人员进行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综合治理等方面的教育,做好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对鼎鑫公司施工人员的安全、工程质量、文明施工等方面的工作进行指导、监控,并按规定及时做好验收工作;督促鼎鑫公司加强工程的安全管理,制定并实施安全措施。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在章福斌触电事故发生的前夕,上高县农电网工改造升级工程的上甘山段出现两次真空开关跳闸事件,这即说明施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在该安全隐患未排除的情况下,锦源公司仍通知肖志勇组织施工且未派安全员到场监督保障,致使章福斌被高压电击伤,锦源公司对章福斌所受伤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鉴于锦源公司已于2018年11月12日注销。三龙公司作为锦源公司投资人在《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中承诺锦源公司注销前所有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如有不实,由三龙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故一审法院判决由三龙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三龙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90元,由上诉人江西三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袁飞云
审判员  涂青达
审判员  杨耀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浦洋
书记员黄艺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