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终22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达龙,江西经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南昌市新建区供电分公司,经营场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负责人:戴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国,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华辉,男,199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瑞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法定代表人:邓延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南昌市新建区供电分公司、陈华辉因与被上诉人江西省瑞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20)赣0112民初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于二审期间申请鉴定,其他各方当事人亦同意鉴定,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20)赣0112民初2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13元,上诉人陈华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6元,上诉人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南昌市新建区供电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汪西菲
审 判 员 俞志翀
审 判 员 王革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应思奇
书 记 员 熊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