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02民初1409号之二
原告:江西省风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三清山东大道168号6幢104,204,304,4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69099346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巨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西站大街1818号沃华商都B#B1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31473447X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省三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城南大道与**东路交叉口华亚综合大楼2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7241967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西省风云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巨鼎建设有限公司、江西省三合实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西省风云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风云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风云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14元,减半收取计11,55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557元,由原告江西省风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