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三合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省风云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巨鼎建设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02民初1409号之二 原告:江西省风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三清山东大道168号6幢104,204,304,4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69099346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巨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西站大街1818号沃华商都B#B1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31473447X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省三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城南大道与**东路交叉口华亚综合大楼2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7241967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西省风云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巨鼎建设有限公司、江西省三合实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西省风云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风云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风云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14元,减半收取计11,55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557元,由原告江西省风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