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三合实业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112执保270号 申请人:***,男,197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西求证***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西求证***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申请人:***,男,198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被申请人:**,女,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被申请人:江西省三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城南大道与**东路交叉口华亚综合大楼2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724196727。 法定代表人:黄浦,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省三合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三合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1221702390170333××××)作为担保,本院已作出(2022)赣0112民初3093号民事裁定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三合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姜 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