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302执149号
申请执行人:鸡西市东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鸡西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鸡西市东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鸡西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302民初2141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被执行人鸡西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偿债务717976.35元,现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鸡西市东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18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鸡西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鸡西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时间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等信息,并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鸡西市东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鸡西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