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东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鸡西市东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鸡西北控水质净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304民初5号
原告:鸡西市东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三建青少年宫门市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3005513378495。
法定代表人:刘忠旭,该公司经理。
被告:鸡西北控水质净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滴道区金山村大唐二电西侧。
法定代表人:修强,该公司经理。
原告鸡西市东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鸡西北控水质净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鸡西市东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154,259.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拖欠工程款至今未还。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鸡西市东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起诉时提供的住址及联系方式,均不能查找到被告鸡西北控水质净化有限公司,同时原告鸡西市东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拒不交纳公告费用,依法应予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鸡西市东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温兴国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魏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