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东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鸡西市东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鸡西北控水质净化有限公司、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304民初449号
原告:鸡西市东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3005513378495,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三建青少年宫-门市-2。
法定代表人:刘忠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初义革,男,汉族,1966年11月19日出生,系鸡西市东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景林,男,汉族,1969年9月26日出生,系鸡西市东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鸡西北控水质净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300099994390B,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金山村大唐二电西侧。
法定代表人:修强,经理。
被告: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7039758911,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凤凰东路2-98号2幢。
法定代表人:王宇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青,男,汉族,1964年12月23日出生,系该公司业务员。
原告鸡西市东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绿化公司)与被告鸡西北控水质净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控水质公司)、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大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原告园林绿化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北控水质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鸡西市东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鸡西市东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25.00元,减半收取计1412.50元,由原告鸡西市东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夏世清
人民陪审员  陈玉萍
人民陪审员  于丽霞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于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