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304执98号
申请执行人:鸡西市东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三建青少年宫门市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3005513378495。
法定代表人:刘忠旭,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凤凰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7039758911。
法定代表人:王宇庆,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鸡西市东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鸡西市东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0304执9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劲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柳松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