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科鸿润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中科鸿润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市西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91民初540号
原告:沈阳中科鸿润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理人:薛成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沈阳市西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梁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辽宁铭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中科鸿润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西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沈阳中科鸿润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中科鸿润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中科鸿润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计5150元,由原告沈阳中科鸿润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 硕
审判员 刘露路
审判员 徐峰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王 颖
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