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1民初6216号
原告:***,男,1982年6月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丽娟,江苏德誉法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文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乌江街道378号。
法定代表人:杨长斌,执行董事。
被告:民航机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二号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超,董事长。
第三人:袁家富,男,1970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文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航机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袁家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咏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君
书记员 魏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