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津0116执180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双龙街199号金色西溪商务中心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42005572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中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黄山北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661068242。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天津中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津0116民初68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9739591.5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过程中,2021年11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期限自2022年3月29日至2023年3月28日。2022年3月29日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车辆,期限自2022年3月29日至2024年3月28日,未实际扣押,不具备执行条件。2022年4月2日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黄山北路20号房产,期限自2022年4月2日至2025年4月1日,不具备执行条件。2022年4月7日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环路北侧土地,期限自2022年4月7日至2025年4月6日,不具备执行条件。2022年3月2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二年。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共申请债权9739591.5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过程中已受偿0元,放弃0元,未受偿9739591.5元及相应利息。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查封、冻结上述控制财产,需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上述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晨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