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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民终91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沥平、洪苗,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双龙街199号金色西溪商务中心2号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帅云,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正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6民初6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6民初695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886元,减半收取9943元,由上诉人***负担。上诉人***已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19886元,超出部分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袁正茂
审判员崔丽
审判员翁婷
二○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周治平
书记员孙梦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