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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民终91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沥平、洪苗,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双龙街199号金色西溪商务中心2号楼。
法定代表人:万军。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6民初6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6民初699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舒宁
审判员袁正茂
审判员翁婷
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周治平
书记员骆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