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06执530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莫干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波欧瑞特聚合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蟹浦镇湾塘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欧瑞特聚合物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作出的(2017)浙0106民初42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03日起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金额118800元,执行费为168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7年11月03日向被执行人宁波欧瑞特聚合物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宁波欧瑞特聚合物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宁波欧瑞特聚合物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宁波欧瑞特聚合物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暂住地对被执行人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宁波欧瑞特聚合物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宁波欧瑞特聚合物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宁波欧瑞特聚合物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另查明,由于被执行人宁波欧瑞特聚合物有限公司资不抵债,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已经对其予以破产清算,案号为(2017)浙0277破申8号。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综上,宁波欧瑞特聚合物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0106执530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