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宝茵园林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宝茵园林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财经学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13民初19889号 原告:重庆宝茵园林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1号3幢2**1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284160X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江波,重庆中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财经学院,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尚文大道9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00000733949248X。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被告员工。 第三人:重庆**学校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尚文大道9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31EU7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煜,男,第三人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宝茵园林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茵公司)与被告重庆财经学院(以下简称财经学院)、第三人重庆**学校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宝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江波、被告财经学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服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宝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管护费333279.67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333279.67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3327.96元(按未支付金额333279.67元的10%计算);3.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80000元,质保金625.8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8日,原告与被告(原名称为重庆工商大学**学院)签订《校园景观绿化管护服务合同》,合作期限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21年5月9日止,原告提供合同约定的管护服务,被告应支付原告三年管护费共计为1404000元。原告已依约交纳履约保证金80000元,按约定完成管护服务,并向被告开具了发票,第三人代表被告对管护服务进行监督和考核,并以对账函确认欠款金额无误。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共计欠管护费333279.67元,履约保证金80000元和质保金625.8元未退还,还应支付违约金33327.96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请如上。 被告财经学院辩称,被告对原告主张的管护费金额有异议,2018年合同对应的管护费290267.86元应由被告承担,其他管护费协议的相对方是第三人。另,第三人代被告向原告支付整改费10000元,应予扣减,只认可欠付原告管护费280267.86元。对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损失和违约金不认可,请求依法判决。对原告主张的履约保证金80000元和质保金625.8元无异议。 第三人**服务公司述称,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2019年签订的合同相对方为第三人。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企业对账单函、《校园景观绿化管护服务合同》《校园景观绿化管护服务合同补充协议》,被告及第三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提交了《校园景观绿化管护服务合同补充协议-行政楼花园软景、硬景》《校园景观绿化管护服务合同-校园绿化二期G5公寓软景》,被告质证后认为与原告签订合同的相对方非被告,与本案无关。第三人质证后认为上述协议系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其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本院审查后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因上述协议系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在本案中不予采信。 第三人提交了银行客户回单,原、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校园景观绿化管护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主要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校园景观绿化管护服务,管护面积约9万㎡,其中硬景面积约3万㎡,软景(植物)面积约6万㎡,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合作总期限3年,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21年5月9日止,合同一年一签,达到管护要求并通过考核后方可续签;景观绿化管护综合单价5.2元/㎡/年,按9万㎡计算,本合同预算总价为468000元/年,1404000元/3年,在本合同管护期内管护费不作调整(管护面积增加或减少除外);季度付款,达到被告管护要求并通过考核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先服务后付费,寒、暑假期间养护费开学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原告在签订合同时必须交纳80000**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当原告全部完成本合同范围内所有管护任务,全部管护内容合格,履约过程中所有违约事项处罚已完清手续,上述条件同时满足时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本合同签章生效后,双方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单方面不履行合同为违约,违约一方应按本项目结算造价的10%赔偿给对方违约金。 原告与被告签订《校园景观绿化管护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主要约定:被告将校园绿化二期(四大门)软景1882㎡移交原告管护;管护时间2018年11月28日起至2021年5月9日;服务内容、标准及其他所有事项按原合同要求执行;景观绿化管护综合单价5.2元/㎡/年,815.53元/月,9786.4元/年,支付方式按原合同执行。 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纳了履约保证金80000元。被告欠付原告截至2021年5月9日的管护费290267.86元。另,被告欠付原告质保金625.8元、草花整治费3860元。 另查明,原告与第三人签订了《校园景观绿化管护服务合同》,约定第三人将校园绿化二期(G5公寓)软景3800㎡交由原告管护,服务时间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5月9日;服务内容、标准及其他所有事项按2018年5月8日《重庆工商大学**学院校园景观绿化管护服务合同》要求执行;景观绿化管护综合单价5.2元/㎡/年,合同预算总价16944.77元/年,支付方式按2018年5月8日《重庆工商大学**学院校园景观绿化管护服务合同》要求执行。同时,原告与第三人还签订了《校园景观绿化管护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将校内绿化二期行政楼花园软景2224㎡,硬景2034㎡,共计4258㎡交由原告管护,服务时间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5月9日;服务内容、标准及其他所有事项按原合同要求执行;景观绿化管护综合单价5.2元/㎡/年,合同预算总价22141.6元/年。第三人认可截至2022年6月21日尚欠原告管护费23331.61元、裸土整改费15820.2元,合计39151.81元。后第三人于2022年10月30日向原告支付了裸土整改费10000元,第三人尚欠原告29151.81元。 本院认为,涉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持续到民法典施行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原、被告签订的校园景观绿化管护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原告依照约定提供绿化管护服务后,有权要求被告支付管护费。现被告尚欠原告管护费290267.86元和草花整治费3860元,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管护费333279.67元,本院对原告的合理请求部分予以支持,对超出294127.86元的部分不予支持。 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违约金33327.96元,合同约定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单方面不履行合同为违约,违约一方应按本项目结算造价的10%赔偿给对方违约金。本院对原告诉请的违约金按照被告欠付金额294127.86元的10%予以支持,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原告诉请被告支付以333279.67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因被告已承担了支付违约金的责任,违约金足以弥补原告因被告逾期支付管护费造成的损失,故本院对原告诉请的资金占用损失不予支持。 原告诉请被告退还履约保证金80000元和质保金625.8元,符合合同约定,且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财经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宝茵园林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管护费294127.86元; 二、被告重庆财经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宝茵园林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29412.79元; 三、被告重庆财经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重庆宝茵园林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80000元和质保金625.8元; 四、驳回原告重庆宝茵园林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4元,由原告重庆宝茵园林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86元,被告重庆财经学院负担36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王 琼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