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观园园林有限公司

重庆大观园园林有限公司与重庆明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0民初4104号
原告:重庆大观园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人和吉乐大道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428717104。
法定代表人:***,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明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108号附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8689241。
法定代表人:***,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余,男,199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原告重庆大观园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明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大观园园林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大观园园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