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观园园林有限公司

重庆大观园园林有限公司与重庆美心实特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5民辖终7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大观园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人和吉乐大道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428717104。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美心实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鸡冠石镇兴隆村农塘果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530552177。
法定代表人:尹余,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大观园园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美心实特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0108民初6520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大观园园林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大观园园林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大观园园林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本合同发生纠纷,由供方即重庆美心实特建材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上述合同协议管辖的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为有效。被上诉人依约定向其住所地的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肖飒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