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异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海景园林艺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0民初9269号
原告:重庆新异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金福一支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60UFPG2A。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海景园林艺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莲花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559017276X。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新异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海景园林艺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新异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重庆新异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新异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54.98元,减半收取为3127.49元,由原告重庆新异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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