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地质(湖南)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与湖南**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1025民初1192号 原告:***,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苏仙区苏石路3号,现被羁押在永州市宁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航空路8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图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79000元;2.判令**公司立即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0131.68元(按欠付工程款的年利率15.4%计算,自2018年3月19日暂计至2020年9月7日,之后的违约金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0日,***与**公司签订《临武东山矿业西侧尾砂治理工程市政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由***为**公司承建的临武东山矿业西侧尾砂治理工程进行施工,工程地点在临武县××乡五里堆,工程总价为16万元,付款方式为进场7天后**公司预付***合同价款的30%;***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后7天内**公司付***合同价款的60%;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无施工质量问题,**公司付***合同价款的10%。**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款的,每逾期一日支付本合同总金额0.5%的违约金。2018年3月19日,**公司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及工程款核算,并向***出具《临武东山矿业西侧尾砂治理工程竣工结算书》,结算书表示合同额外增加工程款15000元,**公司已拨付金额96000元,还有79000元工程款未付。**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应按约支付违约金。 **公司辩称,公司与***签订的合同约定了要验收后才付款,至今未收到验收报告,付款条件未达到;不存在违约,也不需支付违约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2月10日,***与**公司签订《临武东山矿业西侧尾砂治理工程市政工程合同》,其中载明:承揽范围,临武东山矿业西侧尾砂治理工程中的浆砌片石挡墙、导水槽、路边沟、土方平整、覆绿(撒草籽及移铺东茅草)、边坡人工清理及修缮工程······工程固定总价为16000元,其中含5%的普通增值税发票。付款方式:进场后7天内甲方(**公司)预付给乙方(***)合同价款的30%即48000元;乙方施工完毕并验收和合格后7天内甲方在付给乙方合同价款的60%即96000元;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无施工质量问题,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价款10%的质保金16000元······9.4.甲方应按时支付工程款,每逾壹日甲方须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0.5%的违约金。9.5.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条款,不得违约。当违约发生时,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双方发生纠纷应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依法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如期完成了约定的工程。2018年3月19日,**公司与***对临武东山矿业西侧尾砂治理工程竣工进行结算,并出具了临武东山矿业西侧尾砂治理工程竣工结算书,其中载明······工程质量:合同约定为合格标准。确定了已拨付金额96000元,合同单价剩余64000元,合同外增加部分15000元,总计79000元未付。建设方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施工方由***签字。庭审中**公司承认该工程按期完成,已正常使用2年多,无质量问题,对所欠价款的金额79000元也无异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按照上述规定,***与**公司虽在合同中约定了由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管辖,但***选择了在合同履行地即本院起诉和**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应诉答辩的行为,应视为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对所欠工程款金额79000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验收,根据合同的承揽范围,可知涉案工程是一个简单的工程。结合**公司认可该工程,并已交付正常使用两年多,无质量问题,故对***的代理人陈述在结算之前通过了现场验收,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违约金,***要求**公司按欠付工程款的年利率15.4%支付违约金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未超出双方的违约金约定,同时也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的代理人庭审中陈述无书面验收报告,无法确定具体的验收合格时间,故本院酌定违约金自结算之日2018年3月19日起三个月后即2018年6月20日计算,截至2020年9月7日,逾期810天。本案的违约金核算为:26998.52元=79000元×(年利率15.4%÷365天)×810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湖南**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79000元, 二、限被告湖南**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18年6月20日至2020年9月7日违约金26998.52元,之后的违约金按年利率15.4%支付至工程款结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3元,减半收取计1241.5元,由被告湖南**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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