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地质(湖南)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民终4145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金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隆平高科技园管委会办公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阳绯文,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原审第三人:长沙市玺成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新建东路88号3楼116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湖南嘉沣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新建东路88号30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长沙崇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大道2450号节能环保产业园A2栋12、13楼。 法定代表人:阳绯文,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罗大庸,男,194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原审第三人:***,男,193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原审第三人:**,男,197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原审第三人:**,男,196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原审第三人:**,男,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上诉人***、**、***、湖南金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长沙市玺成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嘉沣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崇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罗大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和湖南金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均不服湖南省芙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102民初4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湖南金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均未在法院缴纳受理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诉讼费用并获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金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龙付送 审判员 陈 瑶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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