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地质(湖南)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民终4145号之二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原审原告:***,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原审被告:湖南金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隆平高科技园管委会办公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阳绯文,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长沙市玺成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新建东路88号3楼116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湖南嘉沣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新建东路88号30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长沙崇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大道2450号节能环保产业园A2栋12、13楼。 法定代表人:阳绯文,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罗大庸,男,194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原审第三人:***,男,193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原审第三人:**,男,197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原审第三人:**,男,196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原审第三人:**,男,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湖南金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长沙市玺成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嘉沣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崇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罗大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芙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102民初4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19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98.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龙付送 审判员 陈 瑶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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