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2民初559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1月30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代理人**,湖南元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元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金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隆平高科技园管委会办公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阳绯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导军,湖南图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由页,湖南图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长沙市玺成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新建东路88号3楼116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湖南嘉沣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新建东路88号30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长沙崇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大道2450号节能环保产业园A2栋12、13楼。
法定代表人阳绯文,董事长。
第三人**,男,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第三人***,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第三人***,男,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第三人**,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第三人***,男,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第三人**,男,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第三人***,男,193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南金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长沙市玺成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嘉沣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崇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381元,减半收取1019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19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法官 助理 吴 静
书 记 员 游 洁
附: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