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3民初2319号
原告:长沙市玺成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新建东路88号3楼116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图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图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珊,湖南元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南嘉沣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新建东路88号30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沙市玺成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湖南嘉沣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长沙市玺成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玺成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736元,减半收取计11368元,由原告长沙市玺成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澜
人民陪审员 何一心
人民陪审员 吴 葵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王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