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103执758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晨兴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卉香花园13号楼1101室。
投资人:陈瑞月,经理。
被执行人:延边众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昌盛街39-2-3号。
法定代表人:权光洙,董事长。
被执行人:延边众星建筑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延吉街1088号(发展小区2号楼1单元701)。
法定代表人:周兆斌,经理。
本院在执行长春市南关区晨兴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延边众星建筑有限公司、延边众星建筑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8)吉0103民初9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向新
审判员 王晓冬
审判员 黄 巍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白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