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众星建筑有限公司

长春市南关区晨兴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延边众星建筑有限公司、延边众星建筑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103执恢494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晨兴建筑器材租赁站。
被执行人:延边众星建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延边众星建筑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晨兴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延边众星建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延边众星建筑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吉0103民初9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2018)吉0103民初96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中,经司法查询:未查找到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019年9月6日本院下发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予以限制高消费。2019年9月19日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同意对该案本次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吉0103民初9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向新
审判员  白清源
审判员  高 健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曾小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