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2401执恢31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执行人:延边众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权光洙,总经理。
被执行人:权光洙,男,1963年5月9日出生,朝鲜族,住所吉林省延吉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延边众星建筑有限公司、权光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吉2401民初2179号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8日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2021年4月16日,2022年1月6日,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少量银行存款、少量互联网银行存款、少量退保金、无证券、无车辆信息,未发现其他现可供执行财产;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在延吉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有一套房产信息。2019年11月26日,本院作出(2019)吉2401执3658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延吉市昌盛街39号2单元202的房屋,期限为三年。2020年12月22、25日,本院作出(2019)吉2401执3658号之二、三执行裁定,查封延边金宙房地产开有限公司开发的实际由被执行人权光洙所有的位于延吉市延龙路800号金宙小区3号楼4单元0301号,建筑面积为116.18平方米的房屋;查封延边金宙房地产开有限公司开发的实际由被执行人权光洙所有的位于延吉市延龙路800号金宙小区5号楼3单元1205号,建筑面积为86.87平方米的房屋,期限均为三年。2021年5月21日,本院作出(2021)吉2401执恢315号之一执行裁定,拍卖上述房屋,于2021年6月30日该房屋进入第一次拍卖以549,841.6元发生流拍。2021年7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以第一次拍卖流拍价549,841.6元接收上述房屋抵偿债务。2021年7月9日,本院作出(2021)吉2401执恢315号之二执行裁定,被执行人权光洙名下位于延吉市昌盛街39号2单元202的房屋(产籍号为13-9-97,所有权证号为194716,建筑面积为139.13平方米)房屋作价549,841.6元抵偿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转移。2021年11月19日,本院作出(2021)吉2401执恢315号之三执行裁定,拍卖延边金宙房地产开有限公司开发的实际由被执行人权光洙所有的位于延吉市延龙路800号金宙小区3号楼4单元0301号,建筑面积为116.18平方米的房屋;拍卖延边金宙房地产开有限公司开发的实际由被执行人权光洙所有的位于延吉市延龙路800号金宙小区5号楼3单元1205号,建筑面积为86.87平方米的房屋。
2019年11月26日,本院作出(2019)吉2401执3658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延吉市昌盛街39号2单元202的房屋,期限为三年。2020年12月22、25日,本院作出(2019)吉2401执3658号之二、三执行裁定,查封延边金宙房地产开有限公司开发的实际由被执行人权光洙所有的位于延吉市延龙路800号金宙小区3号楼4单元0301号,建筑面积为116.18平方米的房屋;查封延边金宙房地产开有限公司开发的实际由被执行人权光洙所有的位于延吉市延龙路800号金宙小区5号楼3单元1205号,建筑面积为86.87平方米的房屋,期限均为三年。2021年10月26日,本院作出(2021)吉2401执4969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在财付通尾号dd51账户和尾号5e86账户内存款,冻结额度均为9575元,实际控制金额分别为2元和7.32元,期限为十二个月。2021年11月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2021年11月18日,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主动履行1450元。2021年12月29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以电话方式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执行员 李 伟
执行员 金永权
执行员 朴升旭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辛郑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