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众星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延边众星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2401执363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吉林省延吉市。
被执行人:延边众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权光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南金政,吉林海兰江律师事务所。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延边众星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08)延民初字第4356号民事判决,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申请执行人已在2015年9月16日已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延民执字第1322号,结案方式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释明情况后,申请执行人主动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吉2401执36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金永权
执行员  高天奎
执行员  朴升旭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辛郑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