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众星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延边众星建筑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2401执365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执行人:延边众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执行人:***,男,1963年5月9日出生,朝鲜族,住所吉林省延吉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延边众星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9)吉2401民初2179号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延边众星建筑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本金1959379元及利息50万元;2、被执行人延边众星建筑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5940元、执行费27153元)。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依法于2019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2019年11月5日、2020年5月25日,经最高院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延边众星建筑有限公司、***仅有少量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无证券、无保险、无车辆信息。2019年11月13日,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延边众星建筑有限公司在延吉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无房屋信息,被执行人***在在延吉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有一套房屋信息。2019年11月26日,本院作出(2019)吉2401执365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期限为三年,因该房屋需核实现状,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对该房屋进行处置。2019年12月18日,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延边众星建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20年6月29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执行员 全 军
执行员 金龙福
执行员 朴升旭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辛郑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