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2401民初323号
原告:延吉市筑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边众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女,1971年7月14日出生,现住延吉市。
被告:***,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市筑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延边众星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延吉市筑诚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吉市筑诚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延吉市筑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原告已预交3776元,退还原告3591元),由原告延吉市筑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