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山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山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极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05执87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山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洋河中路。
法定代表人游山,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极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中兴段**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90734411M。
法定代表人谢海,总经理。
关于重庆山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极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本院(2018)渝0105民初1657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偿还本金424576.18元、资金占用利息及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但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还依法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但本案仍未能执行兑现,未能兑现的金额为本金424576.18元、资金占用利息及案件受理费,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渝0105执8774号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吉志
审判员*好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熊晓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