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6民初3418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山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兴隆路10号四区北侧地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82127440。
法定代表人:游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凯,重庆蓝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蓝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双碑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双碑自由村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6009291262T。
负责人:**,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政,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重庆山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双碑街道办事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