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13民初14334号
原告:***,男,197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重庆智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山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兴隆路10号四区北侧地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862127440。
法定代表人:游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山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山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重庆山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俊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