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民辖终15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山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游山,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5月26日出生。
上诉人重庆山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5民初82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山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移送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地的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不当得利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按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确定案件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重庆山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举示的《个人房屋租赁合同范本》复印件、***身份证及房地证复印件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地在重庆市××××号处。依法,上诉人注册登记地即住所地在重庆市辖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劲松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