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万法民初字第03463号
原告重庆市雅迪景观雕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搬运西村片区黄桷花园小区A幢15层2号,组织机构代码77845614-8。
法定代表人狄海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凌,重庆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博荣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龙宝)王牌路1290-1310号2层,组织机构代码58282478-9。
法定代表人高保军,公司经理。
原告重庆市雅迪景观雕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迪雕塑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博荣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荣绿化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大寨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雅迪雕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博荣绿化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雅迪雕塑公司诉称,2013年8月30日,原、被告双方就《爱情天梯系列雕塑》设计制作事宜达成《雕塑制作安装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全部完成了合同义务,而被告却未按时支付全部工程款项,至今仍拖欠原告工程款192000元未支付。按照合同的预定,原告可向被告以”每日按未付金额的1%”主张违约金。因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现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所欠工程款192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4年4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
被告博荣绿化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30日,原告雅迪雕塑公司(乙方)与被告博荣绿化公司(甲方)就《爱情天梯系列雕塑》制作安装事宜达成《雕塑制作安装合同》,合同约定:”一、设计制作内容及要求:1、名称:《爱情天梯系列雕塑》(包括圆雕4件、浮雕1件见附件);2、尺寸:圆雕《LOVE》高3.8米,圆雕《情窦初开》、《喜结良缘》、《百年好合》高均为4.5米,浮雕《罗密欧与朱丽叶》;3、数量:各一件;4、材质及色泽:圆雕《LOVE》不锈钢锻造,着色。圆雕《情窦初开》、《喜结良缘》、《百年好合》玻璃钢着色。浮雕《罗密欧与朱丽叶》不锈钢,着色;5、安装地点:重庆市万州区;6、完成时间:45自然天。二、工程款支付:1、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安装;2、乙方所需经费经双方核定,由乙方以总价640000元(大写陆拾肆万元)总额承包,盈亏自负。税金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提供发票、税票等任何报账票据;3、付款方式:原则上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4、付款比例:4.1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第一次款项合同总额的20%即128000元(大写壹拾贰万捌仟元整),乙方开始制作泥塑模型。4.2泥塑模型制作完成后经甲方、建设单位书面确认,甲方支付第二次款项合同总额的30%即192000元(大写壹拾玖万贰仟元整)。4.3雕塑全部完成,出厂前经甲方、建设单位书面确认并运至万州施工现场后,甲方支付第三次款项合同总额的20%即128000元(大写壹拾贰万捌仟元整),乙方进行雕塑安装。4.4雕塑安装完成后一周内经甲方、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后,甲方支付第四次款项合同总额的25%即160000元(大写:壹拾陆万元整),验收合格后七个自然日内支付,如果超过七个自然日,甲方每日按未付金额的1%的违约金支付给乙方;4.5剩余合同总额的5%即32000元(大写叁万贰仟元整)为保修金,保质期为一年。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甲方顺利已交建设方后付清余款。保修金不计息。5、如因甲方不能按合同的约定时间付款,三日之内不停工。超过三日,乙方由于停工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合同签订后,被告博荣绿化公司于2013年9月2日支付原告雅迪雕塑公司工程款128000元,原告雅迪雕塑公司即开始制作雕塑。2013年10月11日,被告博荣绿化公司支付给原告雅迪雕塑公司工程款192000元。2013年10月17日,被告博荣绿化公司又支付原告雅迪雕塑公司工程款128000元。2014年3月24日,原告雅迪雕塑公司制作安装的《爱情天梯系列雕塑》经建设单位及被告博荣绿化公司验收合格。后被告博荣绿化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原告雅迪雕塑公司的工程款及保修金共计192000元。原告雅迪雕塑公司索要无果,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起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雅迪雕塑公司提供的《雕塑制作安装合同》、《爱情天梯系列雕塑》确认书、验收照片、银行查询企业活期明细结果以及原告雅迪雕塑公司的庭审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雅迪雕塑公司与被告博荣绿化公司于2013年8月30日签订的《雕塑制作安装合同》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雅迪雕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制作安装完成了《爱情天梯系列雕塑》,并经建设单位和被告博荣绿化公司验收合格,被告博荣绿化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向原告雅迪雕塑公司支付工程款。根据原告雅迪雕塑公司庭审陈述和提供的银行查询企业活期明细结果,被告博荣绿化公司尚欠原告雅迪雕塑公司第四次应付款160000元和保修金32000元未支付,被告博荣绿化公司依法应承担清偿的民事责任。原告雅迪雕塑公司制作安装的《爱情天梯系列雕塑》于2014年3月24日经建设单位和被告博荣绿化公司验收合格,根据《雕塑制作安装合同》4.4条款的约定,被告博荣绿化公司应在2014年3月31日前支付原告雅迪雕塑公司第四次工程款160000元,但被告博荣绿化公司未能支付,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但双方在《雕塑制作安装合同》中约定按”每日按未付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过高,原告雅迪雕塑公司自行要求被告博荣绿化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按照合同关于”保修金不计息”的约定,本案所涉保修金32000元在保修期内不应计算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市博荣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雅迪景观雕塑有限公司工程款192000元及违约金,其中160000元工程款的违约金从2014年4月1日起计算,保修金32000元的违约金从2015年4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支付。
二、驳回原告重庆市雅迪景观雕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重庆市博荣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2070元,由被告重庆市博荣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何大寨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熊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