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黄桥园林有限公司

重庆兴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黄桥园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沙法民初字第06332号
原告重庆兴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三府村四社,组织机构代码55903846-4。
法定代表人**,重庆兴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黄桥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璧山县丁家镇北门路83号第一栋301号。
法定代理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兴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黄桥园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兴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兴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兴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兴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80元,减半交纳4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重庆兴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冯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