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民初4122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女,1977年10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案外人):**,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被执行人):重庆市黄桥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北门路83号第一栋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474701906。
法定代表人:张满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被执行人):**,男,198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黄桥园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志力
人民陪审员 董因谦
人民陪审员 肖 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 助理 曾诗淇
书 记 员 雷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