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黄桥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黄桥园林有限公司某某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民初4122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女,1977年10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案外人):**,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被执行人):重庆市黄桥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北门路83号第一栋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474701906。
法定代表人:张满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被执行人):**,男,198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黄桥园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志力
人民陪审员  董因谦
人民陪审员  肖 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 助理  曾诗淇
书 记 员  雷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