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41民初3214号
原告:重庆市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盛街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474790563。
法定代表人:何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树乾,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睿,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重庆天马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乌杨街道黄杨大道北段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622009827N。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伟强,该公司法务主管。
原告重庆市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天马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受理。原告重庆市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310元,减半收取3655元,由原告重庆市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文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超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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