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龙王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天马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龙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4民辖终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天马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乌杨街道黄杨大道北段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622009827N。
法定代表人:王文彦,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盛街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474790563。
法定代表人:何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重庆天马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渝0241民初32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重庆天马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已实际搬迁至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222号,故本案应由重庆市渝中区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
重庆市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重庆市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请求、事实理由结合其举示的《秀山豪生国际社区项目5#楼复工协议》《工程款确认协议》等证据分析,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涉案工程的施工地位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境内,故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为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重庆天马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冉景红
审  判  员   何洪波
审  判  员    郑  斌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喻  雷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