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龙王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龙王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天马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241财保16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龙王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盛街90号,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474790563。
法定代表人:何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天马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乌杨街道黄杨大道北段180号,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622009827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龙王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天马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渝0241执保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重庆天马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秀山县房屋(保全金额800万元)予以查封。2018年2月6日解除保全人重庆市龙王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位于重庆市秀山县x房屋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龙王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天马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秀山县x房屋(权证号:×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严斌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