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龙王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龙王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天马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241财保12号
申请人:重庆市龙王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盛街90号,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474790563。
法定代表人:何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天马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乌杨街道黄杨大道北段180号,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622009827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重庆市龙王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天马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讼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市龙王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天马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秀山县x房屋(保全金额800万元)予以保全。案外人重庆融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提供800万元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诉前财产作抵押担保。
本院经审查,申请人重庆市龙王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同意对被申请人重庆天马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秀山县x房屋(保全金额800万元)予以保全。
保全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重庆市龙王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严斌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