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龙王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天马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龙王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4民辖终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天马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222号4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622009827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龙王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盛街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474790563。
法定代表人:何娟,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天马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市龙王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渝0241民初31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重庆天马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上诉称,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重庆市龙王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于专属管辖。本案所涉及的建设工程项目位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境内,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重庆天马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斌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喻*